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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克全、赵新灵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7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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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7207号
  • 案件名称

    武克全、赵新灵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武克全;赵新灵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207号原告:武克全,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新灵,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克全与被告赵新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克全,被告赵新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4年土地承包金1536元(4分地);2.返还原告承包地0.4亩;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承包原告0.4亩土地进行养殖,期间仅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赵新灵辩称,1.涉案承包土地是0.3亩,不是原告主张的0.4亩;2.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的租金原告已认可领到,且我也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租金;3.2019年5月15日,我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原告来领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的租金,但原告始终没有来拿;4.原告多次因租金起诉我,我没有违约,是原告故意不要租金而延后未能支付,我随时支付租金,原告无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如果执意要解除合同,我要求因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给我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武克全主张的涉案土地并非是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范围内的,武克全未能提供其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等材料证明其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故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当事人可在有权单位证明其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克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孟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廷廷书 记 员 王 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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