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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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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657号
  • 案件名称

    李峰、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峰;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657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167Q。法定代表人:兰茂清,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滨劳人仲调字(2021)第361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88717元,执行费12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备、库存钢材等财产。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杭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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