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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朋坤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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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79号
  • 案件名称

    秦朋坤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秦朋坤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79号罪犯秦朋坤,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湘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朋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湘02刑更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8日止。在假释考验期该犯又因犯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湘0624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刑更字第728号对被告人秦朋坤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秦朋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余刑二年二个月十一天,罚金人民币8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判时共缴纳25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秦朋坤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4521。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秦朋坤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秦朋坤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秦朋坤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朋坤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朋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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