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3民辖终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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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辖终378号案件名称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钢烧结环冷余热发电技改项目土建、安装、调试工程烟风道工程合作协议》为据向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农民工工资、垫付设备费用等。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265平方米烧结环冷机区域烟风道制作安装、风管支架、管座制作安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范围,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智超书 记 员 林紫璇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钢烧结环冷余热发电技改项目土建、安装、调试工程烟风道工程合作协议》为据向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农民工工资、垫付设备费用等。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265平方米烧结环冷机区域烟风道制作安装、风管支架、管座制作安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范围,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智超书 记 员 林紫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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