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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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390号案件名称
刘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390号被执行人:刘星,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刘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830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九项:被告人刘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后被执行人刘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刘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刘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刘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星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询,现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付通余额共3386.19元,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星名下房产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之后,通过盱眙县住建局房管科查询被执行人刘星名下商品房销售信息,结果显示无商品房销售信息。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甘肃肃宁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显示退回,不予协助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走访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刘星常年在外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罚金3386.19元,未执行标的为26613.8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项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的义务。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赵 冰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明月书 记 员 钱晓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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