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欢欢、俞天莹等王官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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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0874号案件名称
邢欢欢、俞天莹等王官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邢欢欢;俞天莹;王官富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09民初10874号原告邢欢欢,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俞天莹,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官富,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欢欢诉被告俞天莹、王官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俞天莹已履行赔偿责任,故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邢欢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天莹、王官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欢欢撤回对俞天莹、王官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邢欢欢负担。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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