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秦世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956号案件名称
宋丹、秦世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丹;秦世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宋丹,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秦世超,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宋丹与被执行人秦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宋丹与被告秦世超于2021年5月2日签订的二手购房定金合同。二、被告秦世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宋丹购房款10万元及定金2万元,共计12万元。三、驳回原告宋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秦世超负担1322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世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秦世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执行期间较长,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1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庞书琳、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893号 下一篇 李光明、富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