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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书琳、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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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893号
  • 案件名称

    庞书琳、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庞书琳;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893号申请执行人:庞书琳,女,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3A层3A18。法定代表人:刘鑫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书琳与被执行人天津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尹 航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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