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兵、陈金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5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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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5062号案件名称
胡汉兵、陈金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汉兵;陈金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5062号申请执行人胡汉兵,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钟纽坤,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我,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胡汉兵与被执行人陈金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6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汉兵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金我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汉兵工程款100000元,法院已经扣划29040元,尚剩余工程款70960元。申请执行人胡汉兵与被执行人陈金我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金我于2021年10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7096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陈金我按照以上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胡汉兵自愿放弃利息;如果被执行人陈金我没有按照以上协议履行,则按照原调解书执行;三、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陈金我承担;四、如果被执行人陈金我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汉兵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陈金我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胡汉兵对上述还款协议表示同意。同日,申请执行人胡汉兵同意撤回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6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汉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506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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