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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云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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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62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云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云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62号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法定代表人:邵辉。被申请人:梁云骢,男,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梁云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298号。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云骢的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云骢的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华永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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