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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隆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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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97号
  • 案件名称

    李隆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隆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97号被执行人:李隆海,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本院在执行李隆海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隆海尚有罚金5000元未予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缴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双牌县住房公积金和本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隆海的房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信息为: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宁县回龙镇支行有存款0.1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大康营业所有存款0.11元;2、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3.00元;3、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8.63元、1869.87元;上述被执行人李隆海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予以冻结,2021年9月2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付通存款1869.87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又委托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李隆海住所地的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此查询信息尚未反馈我院)。除此外,被执行人李隆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隆海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公开发布。因被执行人李隆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将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该案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为忠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丽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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