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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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5193号案件名称
张立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立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5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柱,男,1958年5月15日出身,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生,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16号负责人:杨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立柱因与被上诉人王女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17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张立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许潆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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