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作为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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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758号案件名称
肖作为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作为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758号被执行人:肖作为,绰号“二宝”,男,1997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被执行人肖作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8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作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作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均未发现肖作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肖作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肖作为未成家,父亲名下有一栋自建房,常年在外,家庭情况一般,现本人服刑中,目前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肖作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9月9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7,3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作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作为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朱 正审 判 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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