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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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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844号
  • 案件名称

    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844号原告:黄莎莎,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东城社区金玉东路东鑫大楼1302号。法定代表人:戴政明。原告黄莎莎与被告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黄莎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莎莎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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