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8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844号案件名称
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莎莎;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844号原告:黄莎莎,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东城社区金玉东路东鑫大楼1302号。法定代表人:戴政明。原告黄莎莎与被告湖南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黄莎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莎莎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804号 下一篇 肖作为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