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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张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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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977号
  • 案件名称

    张帅、张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帅;张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977号原告:张帅,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石,女,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帅诉被告张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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