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张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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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977号案件名称
张帅、张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帅;张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977号原告:张帅,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石,女,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帅诉被告张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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