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田东梅,陕西国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杜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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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田东梅,陕西国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杜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东梅;陕西国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杜银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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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3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16082709G。负责人:张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银军,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5042813。被告:田东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10152822。被告:陕西国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9413099X1,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口。法定代表人:杨亮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杜银军、田东梅、陕西国孚恒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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