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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坡集资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终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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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终249号
  • 案件名称

    张建坡集资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坡
  • 案件缘由

    集资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终249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坡,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滦州县,汉族,初中文化,辽宁仁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滦州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抓获到案,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虹,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坡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辽0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坡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坡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及上诉人张建坡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准许上诉人张建坡撤回上诉。三、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单亚东审  判  员  孙 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项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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