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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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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954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凯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954号李建凯,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5区12号,联系方式138××××9580。张**,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571号1栋2单元102号,联系电话139××××5020。申请人李建凯与被执行人张**(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冀060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xxxx年x月x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xxxx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写明证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元(或者经拍卖变卖后以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抵顶欠款元;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六、本案中查封的xx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xx财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七、xxxx年x月x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八、xx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九、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xx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35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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