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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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8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平;赵红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应福(特别授权),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系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国平,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国平、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我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郑国平、赵红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群峰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岁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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