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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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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112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张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1121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C3GC8A。负责人:张雨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该公司初级管家。被告:张伟,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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