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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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125民初1260号案件名称
陈茂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横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茂伏;李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原告:陈茂伏,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李荣,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陈茂伏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荣与原告陈茂伏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7462元,由原告陈茂伏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雨婕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原告:陈茂伏,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李荣,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陈茂伏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荣与原告陈茂伏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7462元,由原告陈茂伏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雨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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