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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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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125民初1260号
  • 案件名称

    陈茂伏、李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横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茂伏;李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原告:陈茂伏,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李荣,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陈茂伏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荣与原告陈茂伏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7462元,由原告陈茂伏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雨婕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25民初1260号原告:陈茂伏,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李荣,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陈茂伏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荣与原告陈茂伏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7462元,由原告陈茂伏负担。审判员  彭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雨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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