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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郭生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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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816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郭生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郭生群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16号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白塔路二段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090009645。法定代表人:马义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坤,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郭生群,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生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林茂书 记 员  张瑞嘉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16号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白塔路二段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090009645。法定代表人:马义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坤,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郭生群,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生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林茂书 记 员  张瑞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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