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周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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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525号案件名称
张婷、周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婷;周超;李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周超,女,1990年5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水,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系周超丈夫。本院在执行张婷与周超、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婷以其与被执行人周超、李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树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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