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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周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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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525号
  • 案件名称

    张婷、周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婷;周超;李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周超,女,1990年5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水,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系周超丈夫。本院在执行张婷与周超、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婷以其与被执行人周超、李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树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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