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秦义、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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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8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秦义、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廖秦义;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彭金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秦义,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2108室。法定代表人:彭金明,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金明,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秦义与被执行人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彭金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株洲酃渌酒业有限公司、彭金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秦义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当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廖秦义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8日、7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同年4月15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同年8月23日,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于当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金明名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房屋;同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金明名下车牌号为湘D×××××的小型机动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05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6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昀审判员 刘祥宇审判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人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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