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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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680号案件名称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680号申请人: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4-9-8地块。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钱塘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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