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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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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680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680号申请人: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4-9-8地块。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钱塘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宏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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