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碎玲、张权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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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碎玲、张权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贾碎玲;张权伟;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海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碎玲,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系贾碎玲丈夫),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居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张权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居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南环路环保局后院一楼,现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海元,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中国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员工,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贾碎玲与张权伟、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权伟、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海元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海元名下位于秦州区岷山路工商银行住宅小区1幢2单元802室楼房1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本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曹海元名下位于秦州区岷山路工商银行住宅小区1幢2单元802室楼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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