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1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0177号案件名称
曾繁柏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繁柏;沃永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0177号申请执行人:曾繁柏,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沃永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繁柏与被执行人沃永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沃永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共计人民币46654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但车的下落不明;在房屋登记部门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沃永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沃永华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