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强、宋红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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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074号案件名称
韩永强、宋红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永强;宋红岭;刘云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074号原告:韩永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红岭,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刘云龙,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韩永强与宋红岭、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永强于2021年9月2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永强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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