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永强、宋红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0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074号
  • 案件名称

    韩永强、宋红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永强;宋红岭;刘云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074号原告:韩永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红岭,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刘云龙,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韩永强与宋红岭、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永强于2021年9月2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永强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