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等李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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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06号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等李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李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06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惠农区北大街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203MB1253333H。法定代表人:张瑞芳,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水城民生64-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64778268G。法定代表人:吴晓红,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秀,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民安佳苑C11-4-301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霞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生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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