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益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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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720号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益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益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82民督720号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郭丽娅,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时超,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蔡文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2月26日被申请人蔡文益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5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018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蔡文益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9.784999%。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蔡文益未按期归还借款。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蔡文益账户自动扣划本金36.34元。截至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蔡文益尚欠借款本金49963.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895.36元。要求被申请人蔡文益立即归还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63.6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1日为2895.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蔡文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63.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1日为2895.36元,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374元,由被申请人蔡文益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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