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精天、王萌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682民督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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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督8号案件名称
王精天、王萌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精天;王萌;赵阳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682民督8号申请人:王精天,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身份证号:1306821996××××××××。被申请人:王萌,女,汉族,住定州市北方循环工业园4号路1号院。被申请人:赵阳,男,汉族,住定州市北方循环工业园4号路1号院。申请人王精天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符合向被申请人王萌、赵阳发出支付令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精天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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