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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精天、王萌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682民督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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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督8号
  • 案件名称

    王精天、王萌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精天;王萌;赵阳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682民督8号申请人:王精天,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身份证号:1306821996××××××××。被申请人:王萌,女,汉族,住定州市北方循环工业园4号路1号院。被申请人:赵阳,男,汉族,住定州市北方循环工业园4号路1号院。申请人王精天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符合向被申请人王萌、赵阳发出支付令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精天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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