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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302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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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302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3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烟台道十五号。法定代表人:滕汉春。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被执行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东岸名仕花园商业10-7。法定代表人:杨宗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18729764.58元、案件受理费1361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除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8871191.58元,执行过程中全受偿110257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3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烟台道十五号。法定代表人:滕汉春。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被执行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东岸名仕花园商业10-7。法定代表人:杨宗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18729764.58元、案件受理费1361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除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8871191.58元,执行过程中全受偿110257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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