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燕、马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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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534号案件名称
林海燕、马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海燕;马明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马明辉,女,1986年2月1日出生,回族,亮兵镇土地所科员,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马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马明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吉2426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马明辉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笑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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