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伟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330号案件名称
刘嘉伟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嘉伟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嘉伟,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嘉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粤0703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嘉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嘉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嘉伟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嘉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嘉伟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周 密审 判 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关欣豪书 记 员 甄秀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嘉伟,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嘉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粤0703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嘉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嘉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嘉伟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嘉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嘉伟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周 密审 判 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关欣豪书 记 员 甄秀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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