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琨玮、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7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7880号案件名称
周琨玮、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琨玮;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7880号原告:周琨玮,女,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16号5F创业园B栋309室。原告周琨玮与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琨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嘉伟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330号 下一篇 袁福建、李高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