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符江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陕0902民督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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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督111号案件名称
刘军、符江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军;符江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陕0902民督111号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符江,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刘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2016年3月4日被申请人符江与其共同为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紫阳县康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申请人代为向紫阳县康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给申请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军2000000元,本人三年还清,如无法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安康市风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后安康市风雅商贸有限公司将此债权转让至申请人。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承担利息。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71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符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军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10日的利息7175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乃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 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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