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恢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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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恢1301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恢130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雪云,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瑞,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164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高瑞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瑞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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