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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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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326号
  • 案件名称

    陈亮、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亮;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326号 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红。被告:陈亮。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暖等各项费用573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天竹综合大厦1号1单元701室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维护管理服务,同时代收代缴水电费及各项经营性服务,对交费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合约达成后,其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等未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峥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珍珍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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