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民终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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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336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终2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D-16-5地块。法定代表人:罗国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路1377号制品加工一车间。法定代表人:费日宁,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杰审 判 员 李少杰审 判 员 曾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健姣书 记 员 晏 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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