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成、陈和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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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522号案件名称
陈和成、陈和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和成;陈和成;杨城;杨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杨城,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和成,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城与被执行人陈和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杨城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城租赁费27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和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城申请撤回对陈和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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