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帼、金文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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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张长帼、金文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长帼;金文姬;朴哲;金正男;崔仁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帼,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二道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金文姬,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朴哲,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金正男,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仁哲,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长帼与被执行人金文姬、朴哲、金正男、崔仁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吉2426执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标的额为4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崔仁哲银行存款20,000元、朴哲存款23,000元至安图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部分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吉2426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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