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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帼、金文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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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10号
  • 案件名称

    张长帼、金文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长帼;金文姬;朴哲;金正男;崔仁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帼,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二道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金文姬,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朴哲,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金正男,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仁哲,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邮政局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长帼与被执行人金文姬、朴哲、金正男、崔仁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吉2426执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标的额为4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崔仁哲银行存款20,000元、朴哲存款23,000元至安图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部分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吉2426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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