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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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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
  • 案件名称

    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原告原告: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亚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张妍艳,女,汉族,。案由劳动争议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裁判理由及依据    原告请求不为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主文及上诉权利 驳回原告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文硕书  记  员    童佳蕾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童佳蕾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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