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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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案件名称
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妍艳;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陕0112民初24357号原告原告: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亚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张妍艳,女,汉族,。案由劳动争议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裁判理由及依据 原告请求不为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主文及上诉权利 驳回原告西安欧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文硕书 记 员 童佳蕾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童佳蕾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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