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丁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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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恢266号案件名称
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丁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丁亮;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被执行人:丁亮。被执行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申请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亮、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涉财产所在地为常德市鼎城区,该案件已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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