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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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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09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秋;欧阳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被执行人:李美秋,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欧阳兵,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支付案款196463.05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二、2021年9月9日、9月14日、9月28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四、2021年9月18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李美秋、欧阳兵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李美秋、欧阳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李美秋、欧阳兵的9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六、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七、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案款金额196463.05元。现已执行0元,尚有196463.0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秋、欧阳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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