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龚立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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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746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龚立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龚立红;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戴朝,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立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创业园5号公寓206室。法定代表人:施伟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龚立红、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龚立红、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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