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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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570号案件名称
王朝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朝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570号被执行人:王朝强,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王朝强盗窃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判决书:王朝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现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现将被执行人王朝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子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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