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全、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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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232号案件名称
韩振全、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振全;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全,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城河公园。负责人:杨雪飞,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振全与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要求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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