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汉刚、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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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65号案件名称
唐汉刚、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汉刚;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唐汉刚,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昌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汉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贵州省铜仁市汉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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