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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林与袁恩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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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812号
  • 案件名称

    陈果林与袁恩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果林;袁恩楠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812号原告:陈果林,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恩楠,男,199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果林与被告袁恩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果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果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陆申甲法官助理 孙笑静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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