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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林、祝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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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71号
  • 案件名称

    王多林、祝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多林;祝莹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多林,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莹莹,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再审申请人王多林与被申请人祝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8民终3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多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没有用被申请人的银行信用卡消费,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申请人使用了被申请人的信用卡消费,故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无基础事实。欠条所载内容不是申请人亲笔所写,依据交易习惯,欠条所载金额应为整数,而被申请人持有的欠条与正常欠条的形式不符,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欠款,其所称欠款早已偿还完毕。二审期间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款约10万元,该转账系欠条所载欠款期限内,证明申请人已全部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欠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要件,案涉欠条是对双方款项往来的汇总,再审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说明对案涉欠款的认可,并知晓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欠条、账户明细等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主张已还完欠款,但申请人提交的向被申请人转账的流水是在2019年3月至5月期间,根据双方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以后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也未否认欠款,因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归还完欠款,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多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多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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